张某因手头拮据想去街上抢点零花钱,某晚,其找到一把菜刀来到街上寻找目标,见一女孩独坐于公园凉亭,遂上前将刀架在女孩脖子上,尚未开口要钱,女孩即转头询问:你干吗?张某心中一慌,遂拿开菜刀离去继续寻找其它目标。
张某被刑拘后,其父亲聘请本律师为其辩护。本律师在多次会见张某及查阅了案卷后,对公诉机关的犯罪未遂的指控提出异议,认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,在多次与公诉机关、主审法官沟通后,本人的辩护意见得到认同,张某得到了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轻判。